禮記菁華錄 卷六

侯官吳曾祺評注

祭法第二十三

   此篇記祭天神地祗人鬼之定制。故曰祭法。

   祭法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宗禹者。當禹身亦宗舜。與舜之宗堯同。至其子孫乃宗禹也。推之殷人宗湯。周人宗武王。皆然。惟有虞一代而止。故無宗舜之文。

   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折。祭地也。用騂犢。加牲玉於柴上燎之使氣達於天此祭天之禮也泰壇即圜丘瘞埋牲幣祭地之禮也泰折即方丘

   按自燔柴於泰壇。祭天也。以至終篇。即書肆類於上帝禋於六宗望於山川遍於群神之義疏也。

   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壇祭四方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泰昭壇名祭時祭四時也相近當為祖迎字之誤寒暑一往一來往者祖送之來者迎迓之坎以祭寒壇以祭暑亡其地謂見削奪也

   四時乃常祭。若寒暑不時則祭之。

   如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國者。

   大凡生於天地之間者皆曰命。其萬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變也。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祖宗。其余不變也。五代唐虞三代也加顓項帝嚳為七代不變者不改所命之名更立者更立所祭之人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

   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厲山氏一云烈氏山炎帝神農也其後世子孫有名柱者能殖百谷作農官因名農

   夏之先祀農為稷。夏之後祀棄為稷。

   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左傳言共工氏以水紀官在炎帝之前太昊之後社土神也

   帝嚳能序星辰以著眾。序星辰知推步之法也著眾謂使民占星象而知休作之候也

   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能賞當其功也均刑法當其罪也以義終禪位得人也

   舜勤眾事而野死。巡狩而崩也

   鯀鄣鴻水而殛死。禹能修鯀之功。障壅塞之也修者繼其事而改正之

   鯀乃有罪之人。置之祀典。殊為不合。

   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能修之。立定百物之名

   契為司徒而民成。司徒教官之長民成化民成俗

   冥勤其官而水死。冥即玄冥也

   湯以寬治民而除其虐。

   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財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族類也祀典祭祀之典籍

——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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