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菁华录 卷

侯官吴曾祺评注

曾子问第七

   此为曾子所问而夫子答之之词。盖圣门学者。惟曾子用心最为周密。故凡事之未得其解者。必深求其所以然。而不惜为反覆周至之语。迨其后真积日久。夫子语以一贯。随声应答。略无留难。其见益高矣。案此篇所问多礼之变。盖其常者自贤以下能言之。而其变者。非圣人不能言也。惟变而不失其正。则其不合于道也少矣。

   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

   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丧则此称父之名吊之彼是母丧则此称母之名吊之父母或在他所则称伯父伯母名婿虽已葬其亲而丧期尚远不欲使彼女失嘉礼之时故使人致命使之别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为兄弟者言继此不得为夫妇也致如致仕之致谓致还其许昏之命也及婿祥禫之后女之父母使人请婿成昏婿终守前说而不取而后此女嫁于他族礼也

   必俟其弗取而后嫁之。则于情理两无所妨。

   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二孤二主当时有之曾子疑其非礼故问夫子言天犹不得有二日土犹不得有二王尝禘郊社祭之重者各有所尊不可混并而祭之丧可得有二孤庙可得有二主乎非礼明矣

   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师行而载迁庙之主于齐车示有所尊奉也既作伪主又藏于庙是二主矣

   丧之二孤。则昔者卫灵公适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入吊。康子立于门右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哭。康子拜稽颡于位。有司弗辩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国君吊邻国之臣尊卑不等卫君吊而哀公为主礼也哀公为主主则拜宾康子但当哭踊而已乃拜而稽颡于位是二孤矣当时有司不能论而正之遂至循袭为常

   此二事记失礼之由。恐后人之以非礼为礼也。左传鲁于是乎始髽。晋于是乎始墨。书法与此同。

   子夏问曰。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也者。礼与。初有司与。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记曰。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此之谓乎。无辟谓君使则行无敢辞辟也此礼当然欤抑当初有司逼遣之欤致还其事于君君子指人君也臣遭父母之丧而君许其致事是不夺人丧亲之心也虽君有命而不忍违离丧次是不可夺其丧亲之孝也

   周人卒哭而致事。

   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鲁公卒哭而从金革之事以徐戎之难东郊不开不得已而征之是有为为之也今人居三年之丧而用兵以逐攻取之利者吾不知其为何礼也盖甚非之之辞

   老聃为人谨礼如此。与其书所云。去圣弃知。绝灭礼学。全不相类。何也。

   注:

       ①反覆,「覆」同「复」

       ②「昏」同「婚」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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