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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講要 ? 述而第七》

(二)

子曰: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嘗無誨焉。  

孔子曰:有來求教者,自行束修之禮,或高於束修以上之禮者,吾未嘗不教誨之也。

束修之解不一,疏申孔安國注,謂束修為十束脯,是贄禮之物之至輕者,以此明孔子教化有感必應者也。《後漢書?延篤傳》注引鄭玄《論語注》,謂年十五以上,能行束修帶修飾之禮者也。其他諸注不必悉舉。實則此兩義可以并存。見師之禮固須贄物,然出示以恭敬之心,亦未嘗不可。人潔己以進,孔子即與其潔也。

 

子曰: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集解》:「鄭玄曰,孔子與人言,必待其人心憤憤,口悱悱,乃後啟發為之說也。如此則識思之深也。說則舉一隅以語之,其人不思其類,則不復重教之也。」

此為圣人教學方法。憤是學者懣心求之而未悟,孔子乃為啟示之。悱是學者研究有得而未能說明,孔子乃為發明之,使其豁然貫通。若學者不憤不悱,孔子則不為啟發,以其無助於學者也。舉一隅以俟三反者,乃教學者比類而推知其余也。

疏:「隅,角也。如屋有四角,已示之一角,余三角從類可知。若此人不能以類反識三角,則不復教示也。」

《石經》及本舉一隅下均有「而示之」三字。

 

子食於有喪者之側,未嘗飽也。

何晏《集解》:「喪者哀戚,飽食於其側,是無惻隱之心也。」

疏:「孔子助葬時也。為應執事,故必食也。必有哀色,故不飽也。」

孔子助喪家執事,或鄰家有喪事,皆食之不飽,此孔子同情喪家之哀戚也。

 

子於是日哭,則不歌。

朱子《集注》:「哭,謂吊哭。一日之內,余哀未忘,自不能歌也。」孔子是日為吊親友之喪,或為其他哀痛之事而哭者,是日則不歌。孔子好樂,歌是樂詞。是日不但不奏樂,亦不唱歌。余哀未盡。是誠心,是直心。

 

子謂顏淵曰:用之則行,舍之則藏,惟我與爾有是夫。子路曰:子行三軍則誰與。子曰:暴虎馮河,死而無悔者,吾不與也。必也臨事而懼,好謀而成者也。

「用之」者,猶言如有用我也。「行」者,行其道也。「舍之」者,舍是舍棄,不為世用,道不行也。用之則行,道行得通則行。舍之則藏,道行不通則藏。行藏無非為道。此惟孔子顏子能然。

子路勇於行,且長於軍事,故問孔子,若行三軍,則與誰俱。

孔子即示以領軍之道。首言暴虎馮河,雖死而無悔者,吾不許可也。「暴虎馮河」是成語,馮音憑。《詩?小雅?小旻》:「不敢暴虎,不敢馮河」,暴虎是徒手搏虎,馮河是徒步渡河。次言必須臨事而懼,好謀而成。懼則不輕敵,謀則操勝算,是故能我戰則克也。

 

子曰: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如不可求,從吾所好。

可求,不可求,以道為準。富而可求也者,假使合乎道,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富如不可求,乃不合乎道,則唯從吾所好,而不求也。

焦循《論語補疏》云:「孟子言,非其道,一簞食不可受於人,如以道,則之天下,不以為泰,正與此章之恉相發明。」

錟坫《論語後錄》云:「執鞭有二義。《周禮?秋官》條狼氏下士八人,其職云,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六人,侯伯四人,子男二人。此一義也。地官司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此一義也。以求富之言例之,或從地官為長。」鄭康成注:「市者入也。胥,守門察偽詐也。必執鞭度,以威正人眾也。度,謂殳也,因刻丈尺耳。」

《集解》,鄭玄曰:「富貴不可求而得者也,當修德以得之。」是以經文富字含貴字而言。

恭錄自《論 語 講 要》雪公 講述 ,徐醒民教授 敬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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